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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格”是清代皇族女儿的称号。亲王女称和硕格格,即郡主;郡王女称多罗格格,即县主;贝勒女亦称多罗格格,即郡君;贝子女称固山格格,即县君;镇国公、辅国公女称格格,即乡君。
在后金时期,国君(即“大汗”)和贝勒的女儿(有时也包括一般未嫁之妇女)称为“格格”,无定制。(例如,清太祖努尔哈赤的长女称“东果格格”,次女称“嫩哲格格”)。
清太宗皇太极继位后,于崇德元年(1636年),始仿明制,皇帝女儿开始称为“公主”,并规定皇后所生之女称“固伦公主”,妃子所生之女及皇后的养女,称“和硕公主”。“格格”遂专指王公贵胄之女的专称。
顺治十七年(1660年)开始把“格格”分为五等:
1、亲王之女:封为“和硕格格”,嫡福晋所生女为郡主,侧室所生女为郡君。
2、世子及郡王之女:封为“多罗格格”,嫡福晋所生女为县主,侧福晋所生女为县君。
3、多罗贝勒之女:亦为“多罗格格”,嫡福晋所生女为郡君,侧福晋所生女为乡君。
4、固山贝子之女:嫡福晋所生女封“固山格格”为县君,侧福晋所生女不受封,称宗女。
5、镇国公、辅国公之女:嫡福晋所生女称“格格”为乡君,侧福晋所生女不受封,称宗女。此外,“公”以下之女,俱称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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