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管理条约内容

远离空心人 1个月前 已收到2个回答 举报

夏末夜微凉 3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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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书

1.凡我馆读者来馆借阅书刊,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借书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一旦发现,应予扣证,由本人凭有效证件前来领取。

2.借书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

3.借阅范围:本馆出借图书以普通图书为限,特藏书(善本书、线装书等)、样本库藏书及参考工具书等仅供室内阅览,概不外借。

4.外借册数:院士 50 册;教职工、博士、硕士 12 册;访问学者、特殊学生(竺可桢学院、医学院七年制学生、读者协会成员等) 10 册;企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本专科学生、校外读者 5 册。

5.外借期限为 40 天,逾期书刊每册每天罚款 0.05 元。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图书,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到期前来馆办理续借手续,以续借一次为限;凡逾期图书不得再办理续借。

6.借书时应当面检查,发现有污损、残缺或与书名内容不符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并加盖印记,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7.馆藏图书不能满足教师、研究生的教学、科研等需要时,可办理有关手续,通过馆际互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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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小心点 2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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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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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图书馆、阅览室的规章制度,保持馆内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秩序。

二、掌握新书出版信息,添购书籍,充实书库。

三、新书买到后,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尽快介绍出借。

四、做好师生借书工作,管好学生阅览室和教师资料室。

五、及时做好书报刊订阅工作,月底、年底做好收、装、订保管工作。

六、经常做好书籍、资料,及时送各相关教研组。

七、进行爱护书籍的宣传教育,做好图书的防潮、防蛀的工作和图书修补工作。

八、认真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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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进入阅览室的读者,须持图书馆(室)阅览证且经值班人员验证后,方可进入阅览室阅览,包、书籍、书夹不得带入。

二、阅览室是文明的学习场所,读者应自觉保持阅览室的整洁、安静,不得在室内吃东西、乱丢纸屑、大声喧哗,不准抢占座位及随意搬动桌椅,不得在阅览室内拨打或接听手机。

三、读者取书时,必须将代书板插入新取图书的位置,阅览后自觉归架。

四、阅览室图书,只限于阅览室阅览,概不外借,若需复印者,须按书价的5倍缴纳押金后,方可带出发阅览室复印,并要求及时归还,对2小时后仍不归还者,每小时处以押金的10%罚款。

五、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读者应爱护阅览室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在阅览时撕剪、勾画、圈点图书,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六、为确保图书馆的安全,禁止在阅览室内任何地点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阅览室。

七、经出口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值班工作人员检查,不应有不文明礼貌的言行。

八、有意在阅览场所藏匿书刊资料或未办理手续擅自将书刊资料带出阅览室者,以窃书论处,并以书价的10倍处以罚金,对损坏阅览室书籍资料、设备设施、情节严重者应报学校行政或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图书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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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借书卡,入学新生由班主任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借书证。教职工和学生凭借书证(卡)借书。

二、借书证限本人使用,每次可借1-3本图书,借期不超过10天。到期未看完者,须办理续借手续。

三、教师借阅与本学期所任课程相关的专业书或专业参考书,借期四个月,到期全部归还。

四、工具书和善本书一律不外借,只限在资料室内查阅。

五、读者要爱护图书,不得污损、撕毁、批注和丢失,如有上述情况应按制度赔偿。对于违章的读者,在未办妥有关赔偿手续前,暂停其借阅权利。

六、借书证限本人或专人使用,应妥善保管,如发生代借、冒借等现象,概由领证人负责。借书证和借书卡丢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图书馆(室)将于每学期初集中办理补发手续。

七、书刊遗失,尽量购买原版本图书赔偿,否则以书刊价格的1~20倍赔偿。图书馆(室)将所有罚款与赔书款,全部纳入购书经费。

八、教职工调离学校,学生毕业离校时应交回全部借书证(借书卡),还清所借图书。

图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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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好三本簿册:1.图书种类登记册;2.图书分类登记册;3.图书借阅登记册。凡添置图书要及时上册,图书分类入柜,专柜保管,分类、号目整理有序。

二、严格安全措施,防霉、防蛀、防尘、防鼠咬。

三、管理员要认真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师生借阅图书一般不得超过十天,超过十天需办理续借手续,超过三十天作遗失处理。对遗失者要追还书款。

四、学校图书不向外开放。外单位急需借阅,经校长同意可办理借阅手续。

五、管理员要认真负责工作,每月清查图书一次,填写图书变动情况表,室内保持清洁,搞好清卫工作,柜窗上不积悬灰。

六、未经同意,非管理人员不得入内。

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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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剔旧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剔旧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准备剔旧的书刊先广泛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再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剔旧的具体范围:1)内容陈旧过时的书刊。2)长期以来无人问津或很少有人借阅,流通率极低的书刊。3)复本过多造成积压的书刊。4)内容重复的图书资料。5)凡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或通知,内容不健康应停止流通的书刊。6)经过长期借阅周转,残破不全无法修复的书刊。

四、凡被剔旧的藏书资料,都应在财产登记薄和公务目录上予以注销,并及时造好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图书馆留底,一份报总务处备案。

五、对被剔除的书刊可分别采取调拨、交换、削价处理和报废等方法处理。剔除工作每二年可进行一次,并做好总结工作。

遗失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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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借阅本馆书刊有污损或遗失,应由借书人或借书单位负责赔偿。

二、凡确系丢失书刊,可购相同版本图书偿还或按下列规定赔偿:

1.当年新购各类图书按原价3-5倍赔偿。

2.一般文艺书籍按原价2-3倍。

3.系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按全套书价3-5倍赔偿。丢失单本期刊,按本刊全年总价2-4倍赔偿。

三、凡不爱护图书,对所借书刊污损有以下情况者,均按本馆规定分别进行教育,处于罚款与赔偿。

1.遗失图书书背袋或损坏书上条形码者罚款1-2元。

2.图书封皮有污损,有乱写乱画或撕页者罚款1-2元。

3.书内有撕页或剪裁者,不超过三页,由读者本人复印装订,并酌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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