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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用人单位应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定期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地使用、维护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了解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
(二)职业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应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接触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生分合、解散、破产时,亦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按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或调离所禁忌的作业,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者,应按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报告,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四)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有利于早期发现医学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病人,对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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