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怎么规定折旧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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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4)财税字第009号明确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提取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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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太小 4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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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扩展资料:

1、使用年限法是指按预计的使用年限平均分摊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若以时间为横坐标,金额为纵坐标,累计折旧额在图形上呈现为一条上升的直线,所以称它为“直线法”。折旧费,是指按规定的总工作量(总工作小时、总工作台班、总行驶里程数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应用于某些价值很大。

但又不经常使用或生产变化大,磨损又不均匀的生产专用设备和运输设备等的折旧计算。

根据设备的用途和特点又可以分别按工作时间、工作台班或行驶里程等不同的方法计算折旧。

(1)使用年限数字总和法:亦称年限总数法或年数比例法,是指将应计折旧总额乘以剩余可用年数(包括计算当年)与可使用年数所有数字总和之比,作为某年的折旧费用额。

(2)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根据各年年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和双倍的不考虑残值的直线法折旧率计提各年折旧额。会计处理:

购买固定资产时:

折旧费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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