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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评审及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创新的环境氛围,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高集团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 第二章 创新类别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创新为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经营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 经营创新指公司在产供销过程中,进行的经营方法、程序、措施、渠道等方面的创新。 第五条 技术创新指为了提升各专项技术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论文、专利)等: (一)产品技术创新:创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及开发新产品,节约原材料等; (二)工程技术创新: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夹、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运输及储藏等方面的改进或建议; (三)其它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以及长期未解决的技术关键和质量关键等。 第六条 管理创新指利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而提出的建议、方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度方面:制度改进、建设等方面创新; (二)组织方面:组织结构的调整、工作流程改造等方面创新; (三)机制方面:各种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的应用、引进、改进等方面。 第三章 创新评审及奖励机构 第七条 集团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裁领导,总经办等部门总经理组成的创新管理委员会,领导集团公司创新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集团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的创新工作; (二)对集团公司重大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有关较大、重大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第八条 集团公司总经办代表创新管理委员会履行创新管理日常职责;总经办可召集创新管理委员会对创新工作进行指导,对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立创新奖励基金。 总经办负责管理创新奖励基金。创新管理委员会可利用创新奖励基金对集团公司较大、重大创新活动进行奖励。 第四章 创新项目评审 第十条 申报评审的创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必须是已实施的; (二)经验证创造实际经济价值或取得良好管理效果的; (三)需附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等; (四)创造的经济价值需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各部门、子(分)公司每月自行组织内部创新评审,并实施奖励;同时将两至三项重大创新项目报送总经办。 第十二条 总经办每月将送达的创新项目进行验证、整理,并将结果提交创新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创新管理委员会每三个月组织对集团公司重大创新项目进行评审,并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创新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集团公司有关正式制度、标准当中,由有关部门、子(分)公司负责推广落实,并考核实施情况。 第五章 创新激励 第十五条 重大创新项目由创新管理委员会利用集团公司创新奖励基金实施奖励,每季度奖励一次。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采取多样化的创新奖励方式,包括奖金、实物、带薪休假、公费旅游等。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鼓励团队创新,对做出贡献的创新团队实施团队特别奖励。 第十八条 各部门、子分公司每月应拨付一定额度专项资金用于对评审通过的创新项目实施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为集团基本制度,解释权归制度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权归集团总经办。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期三个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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