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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指遇到父母丧事。
后多专指官员居丧。
古代,父母死后,子女按礼须持丧三年,其间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预吉庆之典,任官者并须离职,称“丁忧”。
源于汉代。
宋代,由太常礼院掌其事,凡官员有父母丧,须报请解官,承重孙如父已先亡,也须解官,服满后起复。
夺情则另有规定。
后世大体相同。
清代规定,匿丧不报者,革职。
《汉书.薛宣传》:“宣有两弟明、修,后母常从修居官......后母病死,修去官持服。
”《宋史.礼志二八》:“咸平元年,诏任三司、馆阁职事者丁忧,并令持服。
又诏:‘川陕、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既受代而丧制未毕者,许其终制。
”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二》:“丁忧事例。
《会典》:内外官员例合地制者,在内(在朝)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在外(在地方)由该抚照例题咨,回籍守制。
京官取具同乡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开明呈报,俱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
”又“督抚丁忧,不得遽行送印,其任内文卷,择司道一人代行,听候谕旨方准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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