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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二、对配送的化妆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化妆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本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化妆品合格证明。销售进口及特殊化妆品的,应当查验其合法证明。
三、化妆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化妆品经营
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提供生产许可
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进
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
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除统一
配送的产品之外所属经营者无权自行采购
任何产品。
五、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有
疑问的化妆品,就地封存并及时上报质量
管理人员。产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上
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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