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期制度

饥饿和孤单 1个月前 已收到9个回答 举报

忍者少年 3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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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渔十年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截止日期为2030年1月1日24时结束。

通告称,长江10年禁渔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禁捕水域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严禁在天然水域从事违规养殖,严禁设置捕捞抬网、绝户网、拦汶等从事捕捞作业。

16小时前

35

往事如潮 3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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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是什么

1、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如下:

(1)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

(2)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

(3)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

(4)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长江禁渔期钓鱼怎么处罚

长江禁渔期钓鱼处罚如下:

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3、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小时前

24

逝水留情 4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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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制度如下:

(1)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

(2)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

(3)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

(4)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

11小时前

24

讨厌虚伪 3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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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的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措施。

农业部于2002年规定,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

休渔时间为:云南德钦县至葛洲坝以上的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坝一下至长江口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7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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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西弗 4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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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

在禁钓期间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禁止一切垂钓、捕捞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小时前

30

复念一人 2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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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如下:

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

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

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

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

24小时前

35

学会失恋 1星

共回答了171个问题 评论

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一切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形式,如炸鱼、电鱼、毒鱼等形式都是被禁止的。

在禁渔区进行捕捞,非法捕捞要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处罚。情况非常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

17小时前

5

忘掉哀愁 4星

共回答了412个问题 评论

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如下:

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

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

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

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

9小时前

15

烟那么迷人 3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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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禁渔期规定如下:

(1)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

(2)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

(3)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

(4)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长江禁渔期钓鱼怎么处罚长江禁渔期钓鱼处罚如下:

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3、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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