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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的法律体系。罗马法注重形式,注重法律程序。罗马法还确立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
1发展历程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2基本内容
1、公民法,适用于罗马城邦境内罗马公民的法律,主要由元老院法令、元首命令、大法官告示以及被公民大会认定具有法律效率的习惯法组成。
2、万民法,适用于整个罗马帝国疆域内公民以及外邦自由民的法令,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具体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
两个阶段
第一个发展阶段到优士丁尼皇帝在公元6世纪加以总结结束
第二个发展阶段在550年后优士丁尼的法律书籍在意大利北部被加以研读、解释,在那里从大学走向法庭
王政时期根据古老的习惯和社会惯例,在王政后期习惯法
共和国前期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贵族不在垄断立法与司法权,随意解释习惯法,产生了《十二铜表法》
共和国后期,随着版图的扩大出现了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帝国的前期,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皇帝的敕令逐渐成为了主要的法律渊源。
帝国的后期,先是古典时期,公元426年颁布了一项谕令只赋予盖尤斯、乌尔比安、保罗、帕比尼安和莫得斯丁等五位法学家论著法律的效力。在优士丁尼法时期进行了法典的汇编工作,《民法大全》也就出现啦!
他在当政期间清醒地认识到:“皇帝的伟大不仅要以武器来装饰而且必须以法律来武装,以便不论是战时还是平时,都可以得到正当的治理。”
《学说汇纂》优士丁尼为了筛选古典法学著作的精华并且能够为当时所实行的法提供说明,让他的司法部长进行摘录。并且为了保证其权威性在这本书编纂后,禁止使用原文献(几乎消失)。
《法学阶梯》为学生编纂的基础教材,被颁布后也被赋予了立法的效力。并且大部分内容都是承袭了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还有相当部分来自于学说汇纂。把罗马私法划分为人法(人和婚姻家庭)物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权法)诉讼法(公诉和私诉)
《优士丁尼法典》将以前某些私人编辑的谕令汇编加以清理,修改和删除已经过时的内容、消除相互之间的矛盾和重合,组合成一部简明而统一新法典。
《新律》在法典化编纂工程后,优士丁尼继续颁布了一些谕令。
查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在11世纪,在波伦亚大学以《国法大全》为课本,(《学说汇纂》手抄本被伊洛勒里乌斯用于法学基础教育)于是从那时起罗马法一边作为“学术化”的法理论发挥作用,一边也开始对各种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就结出《法国民法典》【1804年,采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例,由序编和三卷“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是《学说汇纂》的转译,潘德克顿在德就是罗马法的意思,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家庭法、继承法】这样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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