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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意见》(市政发[2002]148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意见》(市政发[2006]113号)
二、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安置对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 劳动适龄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以下称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 人员(截止2007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岁,男满50岁);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七)现役军人配偶、复转军人、军烈属;
(八)其它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
我市确定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政府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目前提供的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等后勤保障、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维护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清洁、绿化及城市交通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
(三) 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按规定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民政低保协理员、残疾人专职委员,以及社区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待遇规定
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工资(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不低于760元;长安区、临潼区、户县不低于680元;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不低于640元。此外,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472元的岗位补贴(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五、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程序:
符合规定的安置对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领取《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1、企业下岗职工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由本人填写《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并由原企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备案审核。
2、城镇登记的其他失业人员申请公益性就业岗位,由本人填写《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并由其本人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备案审核。
3、经劳动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后,由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对符合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按照公益性岗位涉及部门和单位分别开具公益性岗位安置介绍信。
六、用人单位办理公益性岗位招录程序:
1、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招聘简章,分别到同级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信息;
2、对用人单位通过其它渠道录用人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携带劳动保障部门已审核的《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安置对象人员花名册、安置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在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具《西安市公益性岗位推荐安置介绍信》;
3、接收部门和单位,凭安置介绍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下岗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安排安置对象就业。
七、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资金补贴程序:
1、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区县属及以下用人单位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2、用人单位应按月填报《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及专用帐号;
3、用人单位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前将《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西安市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等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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