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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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是中央早在1983年就提出来的,它体现了保密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保密工作必须以防范为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窃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2010年修订实施的保密法结合保密工作的特点和方法,在总结新时期党和国家保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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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防范”,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

一方面强调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主动地把工作做在前头,最大限度地增加国家秘密的安全系数,消除隐患,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要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积极防范,一是要有警惕性和较强的保密意识;二是要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保障。只有认真遵守各项保密制度,防患于未然,才能做好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要突出重点,核心是确保国家核心秘密的安全,防止重点不突出,眉毛胡子一把抓。

突出重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国家秘密的等级考虑,绝密(即核心秘密)是保密工作的重点。

《保密法》专门对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管理及接触范围做了规定。

无疑,保密工作的重点是确保绝密级的国家秘密。但是,就不同部门和单位而言,重点又是相对的。

比如,某个部门或单位虽然不产生绝密级信息但不等于这个保密就没有重点。

二是从国家秘密的分布考虑,国家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和部位是重点。、

三是从工作对象考虑,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的公务员、重要涉密人员是保密工作的重点。四是从时空考虑,不同地区的不同部门和单位,在不同的时间,涉及国家秘密的多少会有所不同,因此,开展保密工作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工作的重点。

“积极防范”与“突出重点”是紧密相连的。“突出重点”并非不顾一般,而是在“积极防范”思想的指导下,在全面防范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积极防范”只有通过“突出重点”,才能真正实现防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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