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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的大致内容为:
1、日本独占山东。
2、日本独占满洲和内蒙东部。
3、日本占有中国华中地区和江浙地区的铁路网。
4、日本人全面渗透并掌控中国军/警/政/财主权。
5、中国独占福建。
五四运动历史背景:
1914年,7月28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914年8月23日,日本对德国宣战,经70多日激战,于1914年11月7日占领全部的德国租借地胶州湾。1915年1月,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1917年8月14日,北洋政府向德国宣战,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参战国”,即加入了协约国。
1918年初,日本向段祺瑞控制下的北京政府提供了大量贷款,并协助组建和装备一支中国参战军,同年9月,北洋政府与日本交换了关于向日本借款的公文,作为借款的交换条件之一,又交换了关于山东问题的换文,其主要内容为:
1、 胶济铁路沿线之日本国军队,除济南留一部队外,全部均调集于青岛。
2.、关于胶济铁路沿线的警备:日军撤走,由日本人指挥的巡警队代替。
3、胶济铁路将由中日两国合办经营。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德国战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对德宣战,与日本同为战胜国,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不仅没有收回,反而成为巴黎和会上日本强占山东的借口。
1919年1月18日,战胜国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北洋政府和广州军政府联合组成中国代表团,以战胜国身份参加和会,提出取消列强在华的各项特权,取消日本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二十一条”等不平等条约,归还大战期间日本从德国手中夺去的山东各项权利等要求。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武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该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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