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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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人空山 1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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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与森林防火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管全省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在本省的实施,执行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命令;

(二)制定本省森林防火规划及有关的森林防火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解决森林防火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五条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的实施,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

(二)制定本地区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林林防火安全检查,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三)培训森林防火、灭火专业人员;

(四)检查本地区森林防设施的规划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订扑火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七)负责森林火灾统计上报,建立火灾档案。

第六条 地、市、有林区的县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实验)局和国营林场,在防火期内应组建专门的来火队伍,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驻林区和林缘地区的单位应建立群众性的灭火队伍,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七条 毗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行政辖区交界的林区,划定联防责任区,制定联防责任制,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在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

各森林经营(实验)局和国营林场需设森林防火检查站的,应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有批准设立的森林防火检查站,须由批准单位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检查站负责对进入要区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和安全检查。

第九条 每年的1月1日至5月15日为全省的春季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至4月为森林防火特险期,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冬季森林防火期。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气侯条件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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