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妮美 4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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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COP21)在巴黎召开。本次气候大会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国际能源署共同发布的关于国家自主贡献预案(INDC)的报告指出,目前其涵盖的146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公约内的所有发达国家和四分之三的发展中国家)的自主贡献,已使得2010年至2030年碳排放增长比1990年至2010年减少约三分之一,并且到2030年全球碳排放预计可减少40亿到60亿吨,各国在全球碳减排方面已达成普遍共识。公约缔约方均需要在“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的目标下,依据各自的国情,在具体减排措施的形式、内容和数量等方面自主决定,体现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尽管碳减排已成为各国共同的目标,但气候谈判各方的分歧有增无减,谈判的成果不容乐观,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对国家碳排放责任的界定存在巨大争议。
在还未达到全球统一的气候政策的背景下,只有少部分国家参与的碳减排只会造成气候政策的无效率。有效的全球碳排放政策需要全球的参与,而这只有建立在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都公平的碳排放责任的基础上,才可能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挪威奥斯陆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CICERO)高级研究员乔纳斯·卡斯滕森(Jonas Karstensen)指出,在全球视角下,责任划分原则的改变所造成的影响在多数情况下甚至比改变温室气体计量对象或者选用的数据库所造成的影响还要大。因而,各国所提交的自主贡献预案中的目标、措施与评估,必须建立在一套完整的“碳排放核算原则”之上。因此,能否顺利开展全球气候政策与能否建立有效的碳排放责任原则密切相关。
国家碳排放责任是该国按照一定责任划分原则需要承担责任的碳排放。目前国际气候变化制度对各国碳排放责任的划分,采用的是生产责任原则,该原则规定,一国需对其境内生产产品和服务所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负担全部责任。
生产责任原则的优势在于其较强的可操作性。然而,生产责任原则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在全球化背景下,生产责任原则将诱使发达国家通过产业转移或扩大进口的方式减少本国的碳排放责任,造成碳泄漏。其次,按照生产责任原则,国际运输业碳排放由于发生在国际公共领空或海域,不计入任何国家的碳排放责任,这部分碳排放约占全球碳排放的3%,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这一缺陷必然越来越凸显。第三,生产责任原则的公平性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在现有核算机制下,处于国际分工低端的发展中国家因为其经济结构和出口产品多以能源密集型为主,承担更多的碳排放责任;而发达国家通过国际贸易从发展中国家购买高碳排放的产品,得以减少本国的碳排放,发展中国家为此承担了大量的碳排放责任。这种不考虑整体减排效果和发展中国家客观情况的衡量准则显然有失公平。第四,这种碳减排划分原则可能对气候变化协议效力的执行产生消极影响。
基于此,近年来学术界又相继提出了消费责任原则、收益责任原则和共担责任原则。
为了解决生产责任原则存在的诸多问题,丹麦能源学者杰斯珀·蒙斯卡(Jesper Munksgaard)与其合作者克劳斯·阿尔斯泰德·彼得森(Klaus Alsted Pedersen)于2001年最早提出采用消费责任原则来核算一国碳排放责任。消费责任原则与碳排放足迹的理念相似,都将消费者消费的最终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全部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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